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71号
原告:潘改莲,女。
委托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建锋,男。
原告潘改莲诉被告贾建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改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智刚、被告贾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改莲诉称:原告和老伴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四女一子,被告系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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