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144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认识,在双方父母同意下,于2011年7月5日在临颍县领取结婚证。由于工作原因,双方一直在女方家与女方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婚后被告一直不务正业,基本无收入,经常与朋友一起聚赌,多次提醒屡教不改,因此被告与原告经常吵架。被告经常以吵架为由一连很多天不回家。后来多次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被告虽承认却无悔改之意。因怀孕一直忍让被告,被告在孩子出生后也承诺改过自新,没几天又开始天天见不到人,说要出去挣钱养家,人也天天见不到。因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没有收入,日常开销都是原告父母支出,被告总以没有钱为由不给家里孩子补贴家用。且经常谎话连篇,只是偶尔回家看看孩子。结婚五年,被告从未尽到过一个丈夫应有的责任和义务。2014年5月我曾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双方父母商议决定给被告一次机会,便提出撤诉。不久被告又恢复以往的样子,双方一见面就吵架。后双方协议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刚开始我不同意,后经家人同意把孩子给被告抚养,被告却一直找借口拖延,而且以商量离婚事宜为由不说一声将孩子强行带走,后被原告家人拦下。双方分居期间被告从不过问原告及孩子的任何情况。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自2015年6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只是生了小气,并没有大矛盾,我很爱我老婆和孩子,夫妻生气是正常事情,我并没有太大毛病,双方并没有感情不合,还是有感情的,因此不同意离婚。我只是没有在固定地方上班,并没有不务正业。原告说我有赌博、不经常回家、出轨的行为都是2014年5月之前的事情,之后就没有犯过。这次双方生气只是因为钱的问题产生了矛盾。孩子抚养费问题我一直都有往原告银行卡上打钱。原告说我经常不回家不属实。我们生气期间我不应该大男子主义,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7月5日,原、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及其儿子均在郑州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但又于2014年6月27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且育有一子,原告虽曾起诉离婚,但其又主动撤回起诉,足见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同时原告也是为了家庭考虑。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增进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周亚莉
代理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祝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