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35号 原告罗海红。 委托代理人张平力。 被告江书晓。 原告罗海红诉被告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红负担。 审判员 黄万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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