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8日,许昌天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许昌天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00万元,贷款于2014年12月17日到期,贷款月利率为7.71‰,申请人依约于2013年12月18日发放该笔贷款。同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许昌县尚集镇汉鼎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为许昌天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许昌天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河南天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许昌县尚集镇汉鼎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用于清偿许昌天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许昌县尚集镇汉鼎路南侧的土地上建有房产,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故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会锋
审 判 员 晁晓阳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