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499号 原告张亚超,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长村。 委托代理人张水成,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唐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超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