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袁大梅,女。 原告:胡翠梅,女。 被告:韩军华,女。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临颖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张磊,漯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亚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梅、胡翠梅诉被告袁海涛、韩军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大梅、胡翠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