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李波驾驶豫PKJ560普通低速货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豆全伦驾驶的豫PG3422(豫P3Z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波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豆全伦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PKJ560普通低速货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现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依法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闫艳红与李波系夫妻关系,现李波已死亡,应由被告闫艳红按照事故责任划分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