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海某某,男。 原告:海唐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唐婉君,基本情况同上,系海某某、海唐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淑敏,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赵秀连,女。 委托代理人:徐凤珍,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倩倩,女。 委托代理人:陆小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海唐某某因与被告赵秀连、何倩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海某某、海唐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某某、海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