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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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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焕清与被告牛志辉、苏鸿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李焕清,男。 被告:牛志辉,男。 被告:苏鸿彦,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清与被告牛志辉、苏鸿彦机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李焕清,男。

被告:牛志辉,男。

被告:苏鸿彦,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清与被告牛志辉、苏鸿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焕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9元,减半收取1794.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俊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