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李焕清,男。 被告:牛志辉,男。 被告:苏鸿彦,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清与被告牛志辉、苏鸿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焕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9元,减半收取1794.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俊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