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79号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