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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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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