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合忠 代理审判员 赵江涛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6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