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李滴畄,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滴畄因与被告陈文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滴畄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滴畄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