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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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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271号 原告:谌某某,男。 被告: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271号

原告:谌某某,男。

被告: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亚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