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68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蒙某离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68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臻、被告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景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3月26日双方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蒙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经常夜不归宿,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孩子没有尽到一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双方时常发生争吵,被告不但听不进去劝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经派出所民警警告后对被告进行了说服教育,可被告仍旧不死悔改,没有一点改进。现原告对其彻底丧失了信心,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蒙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蒙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无论过错是否完全在于被告,被告都保证尽量争取原告的谅解,维持好家庭。且现在孩子不足两周岁,基于这个原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3月2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蒙甲。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育有一女,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如果双方都能够互相包容,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应当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