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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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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燕燕诉被告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46号 原告:吴燕燕,女。 被告:王立峰,男。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燕燕诉被告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临颍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46号

原告:吴燕燕,女。

被告:王立峰,男。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燕燕诉被告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燕、被告王立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燕燕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当即打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迫于无奈,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立峰辩称:被告是在给予无奈的情况下给原告打下的借条,欠原告的11000元钱不是实际的民间借贷,而是原、被告和其他人在一起玩牌过程中形成的,赌博时欠下的钱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燕燕与被告王立峰系朋友关系。吴燕燕以王立峰向其借款11000元为由,要求王立峰归还借款11000元。

吴燕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5月14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吴燕燕现金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王立峰;2、手机内录音刻录的光盘一份。

王立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两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内容为:2014年5月份左右,两名证人曾和原、被告等人一起在某宾馆打牌,并见过被告王立峰给原告吴燕燕书写过借条,但对于借条的具体内容两名证人均不知情。

本院认为:被告王立峰欠原告吴燕燕借款11000元属实,有王立峰给吴燕燕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王立峰应予归还。吴燕燕在庭审中主张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不要求利息,故本院对于利息不予认定。依据被告提供的两名证人所叙述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被告赌博时欠下的,王立峰辩称其打的借条是欠原告的赌债,事实上并没有实际借原告的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立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燕燕借款11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王立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卢国利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勇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