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424-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许昌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仓库路9号。
负责人张万营,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磊杰,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前刘村,身份证号41102319891222559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许昌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张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许昌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及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会锋
审 判 员 晁晓阳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