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571号
原告魏顺喜,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大龙魏村,身份证号:41102319710120201X。
被告孙晓娟,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八一路骏景尚都,身份证号:411023198301282063。
被告孙小敏,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文化路19号13号,身份证号:411023198101305524。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顺喜诉被告孙晓娟、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晓娟、孙小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顺喜撤回对被告孙晓娟、孙小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顺喜承担。
审判员 董爱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