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447号
原告郑州鑫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396号院同汇花园3号楼1层商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照,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鑫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施工工程许昌未来东岸花城位于许昌市建安大道与渭河路口,属于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会锋
审 判 员 董爱巧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