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34号 原告赵国召,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张潘镇焦庄。 被告段超,男,45岁,汉族,住许昌县张潘镇段庄村。 被告范晓惠,女,43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召诉被告段超、范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召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晁晓阳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