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53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蕾,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树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火刘行政村伙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树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会锋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