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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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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恒涛与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胡恒涛,男,1981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1978年12年29日生。 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枣村乡禹村。 法定代表人田子文,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田赛军,男,1988年5月12日生。 原告胡恒涛诉

(2013)滑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胡恒涛,男,1981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1978年12年29日生。

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枣村乡禹村。

法定代表人田子文,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田赛军,男,1988年5月12日生。

原告胡恒涛诉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恒涛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芳、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田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恒涛诉称,2010年2月2日,原告作为被告的办证代管员,收取了郭红伟、张先锋共计8000元,并将该款交付于被告,被告收到该款项后,至今未将郭红伟、张先锋的驾驶证(C证)办理完成。经郭红伟、张先锋多次催要,原告无奈将上述款项代理被告返还给了郭红伟、张先锋。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返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8、000元。

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辩称,原告胡恒涛是我学校的代管员,我学校没有收到郭红伟、张先锋的8000元,因为原告的收据已看不清,且学校也没有收过每人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原告作为被告的办证代管员,收取了郭红伟、张先锋共计8000元的办证费用,口头承诺不用考试将驾驶证办好,原告收钱后将该款交于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据两张,其中一张收条为4000元,一张收条为5300元(该条中含郭贺强的1300元),被告至今未向郭红伟、张先锋实现承诺将驾驶证办好,经郭红伟、张先锋多次催要,被告不予退款,原告无奈将上述款项代被告返还给了郭红伟、张先锋。调解时被告同意退还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有原告胡恒涛提交的收据两张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经原告胡恒涛手收取郭红伟、张先锋的办证代理费8000元,口头承诺不用考试将驾驶证办好是违法的,该口头协议是无效的,原告已将该款代被告退还郭红伟、张先锋,原告已取得了向被告追要的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返还原告代被告垫付郭红伟、张先锋办理驾证费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恒涛垫付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滑县安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有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