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4号
起诉人田宇飞,女,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与2015年5月15日收到起诉人田宇飞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田宇飞于1996年5月12日经安阳县土地局签字,通过安阳县劳动局与鹤壁市劳动局商调,调入原安阳县土地局金鑫劳动服务中心(该中心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工资手续与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一并调入。田宇飞上班不久,服务中心被撤销,田宇飞也一直没有上班,后田宇飞的母亲多次到县里反映。安阳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月28日作出信访处理决定:“鉴于金鑫服务中心当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为田宇飞缴纳1996年11月至2002年12月的养老金”。但是田宇飞不同意,继续上访。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3年7月16日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不再给田宇飞缴纳任何养老保险。田宇飞现要求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田宇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从1996年调入安阳县土地局至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并补发6个月的工资福利22500元。
经审查,田宇飞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缴纳从1996年9月12日至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补偿田宇飞最低生活补助费。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双方拒缴社会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田宇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人田宇飞以用人单位未办理保险手续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安阳县国土资源给田宇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宇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