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2号
法定代表人路玺睿,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在2014年2月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规定向安阳市监察局提起行政监察申请,要求对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安阳市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处理,但安阳市监察局未回复。现要求确认安阳市监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监察违法及要求安阳市监察局对起诉人的监察申请做出决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安阳市监察局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