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张万亮,男,1976年10月10日生。
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张万亮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张鹏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我院,2013年8月9日张鹏通过其他人找到张万亮要求借款,利息4%。后陆续还款,到现在还欠借款31.5元。现要求张鹏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张鹏住址在安阳市文峰区,张万亮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万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