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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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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亮申请立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张万亮,男,1976年10月10日生。 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张万亮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张鹏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我院,2013年8月9日张鹏通过其他人找到张万亮要求借款,利息4%。后陆续还款,到现在

(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张万亮,男,1976年10月10日生。

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张万亮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张鹏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我院,2013年8月9日张鹏通过其他人找到张万亮要求借款,利息4%。后陆续还款,到现在还欠借款31.5元。现要求张鹏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张鹏住址在安阳市文峰区,张万亮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万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