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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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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停顺与胡军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097号 原告艾停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军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香只,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停顺诉被告胡军明、胡香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停顺于2013年3月21日

(2013)安民初字第00097号

原告艾停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军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香只,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停顺诉被告胡军明、胡香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停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停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停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艾停顺负担。

审判员  李付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