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097号 原告艾停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军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香只,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停顺诉被告胡军明、胡香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停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停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停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艾停顺负担。 审判员 李付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