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火林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火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云鹏、被告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中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火林诉称,被告居委会开办小工厂废铁渣无法处理,为减少环境污染和占用耕地,自200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与原告签订并续订废铁渣承包合同,将被告小工厂废铁渣全部长期承包给原告,每年缴纳承包费1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投入100多万元资金购置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经营。2007年7月,被告居委会为照顾村干部家属,将原提供给原告的废铁渣的一半分给他人经营,对此造成的损失,居委会承诺每月弥补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至合同到期之日止。2012年1月1日,被告居委会向原告下达了停产通知,单方毁约,阻挡原告生产,被告以前曾承诺每日补偿1666.67元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200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废铁渣承包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被告立即停止阻挡原告正常生产,停产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日按1666.67元赔偿损失至恢复原告生产之日止;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半废铁渣工量损失,自2007年7月起,按承诺每月5万元赔偿原告至2011年7月31日止共计12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居委会辩称,原告提供的三份合同均无效。2003年7月31日合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约定交纳承包款项。第二份合同也未经集体研究,是被告居委会当时的副主任王丑只私自与原告签订。第三份合同形成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约定期间却为2010年1月1日,时间存在交叉。从原告提供的交纳承包费单据上也可以看出在第二、三份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即提前交纳承包费。另外在安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居委会原副主任王丑只的谈话记录中显示原告提供的第二、三份合同均是王丑只的个人行为,未召开村两委会讨论,不符合村民组织法规定,侵犯了被告居委会利益。原告主张损失所提供的承诺书无事实根据,明显是原告与居委会人员串通侵害集体利益,原告也无法说明承诺书的合法来源,即使承诺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承诺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2009年8月1日公章在原居委会主任王拥峰手中,其现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承诺书不应采信。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开办阜西小工厂,厂内废渣需要处理并且废渣内含有铁可以再利用。2003年7月31日,在师守军任被告居委会主任期间,原告王火林与被告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一、甲方(阜城西街居委会)提供阜西小工厂废渣供给乙方(王火林)用;二、承包时间从2003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期限三年,每年承包金额为1000元;三、承包费三年金额3000元,分三次交清,即2003年7月31日交1000元,2004年7月31日交1000元,2005年7月31日交1000元;四、如乙方中途不用时,当年承包费一律不退;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定履行。2006年7月10日,王丑只担任被告居委会副主任,主管小铁厂工作,与原告王火林续签了协议:一、甲方提供阜西造铁厂废渣供给乙方用;二、承包时间从2006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期限五年每年承包费1000元;三、承包费五年金额5000元一次性交清;四、如乙方中途不用当年承包费不退其它年份退给乙方。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0年11月25日,在第二份合同未到期情况下,原告王火林到被告居委会找到王丑只请求提前续签合同,王丑只与原告王火林续签了合同:一、甲方提供阜西小工厂筛选后的废渣供给乙方;二、承包时间从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限六年,每年承包金额1000元;三、承包费六年,金额6000元,即从签订本协议起,一次性交清;四、如乙方中途不用时,当年承包费一律不退;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了承包费。2010年11月25日续签的合同加盖被告居委会公章时同时加盖了监督委员会的公章。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2011年11月31日被告居委会向原告下达了一份通知,内容为经阜西党支部、居委会研究决定:从2012年元月1日起,拾铁组黑渣统一由集体管理、经营。被告居委会下达通知后,废渣就不再向原告王火林提供,合同不再履行。另查明,针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问题,中共安阳县纪委、安阳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3日向被告居委会副主任王丑只进行了询问谈话,王丑只陈述与原告王火林系堂叔伯弟兄,在原告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在未召开村两委会的情况下,私自作主与原告王火林续签了合同。在第二份合同未到期时因念原告是其堂兄,即提前与原告王火林续签了合同,并且也未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对于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王丑只表示并不知晓,也从未安排其他人向原告王火林出具承诺书。原告自述该承诺书系被告居委会原主任王拥峰给的,但并不知道是谁书写。 另查明,在诉讼中原告王火林提供一份承诺书,内容为:“1、因阜西居委会对小工厂产生的废铁渣无法自理,并污染环境又占耕地,因此特请王火林科技攻关,并准许王火林科技攻关。王火林为此购买了各种物资设备,总值90-100万元。王火林经艰苦奋斗,又在废铁渣中选出了粉铁,居委会念其供献为补偿王火林的付出,决定每年叫王火林预交1000元承包费,全部长期供给王火林,村里每吨再补偿王火林外运铁渣款1.5元,并于2003年7月31日-2006年4月10日给王火林订了供铁渣“合同协议”。2、2007年后因个别村干部家属师保芳、王彦江看到王火林选铁有利润,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要废铁渣选铁,村上在无奈情况下才将一半废铁渣给了师保芳、王彦江二人,这样就直接损害了王火林的切身利益,从而导致王火林不断上访。王火林言其每月损失15万元以上。经居委会调查,王火林实际每月损失为5万元。3、为维护村里和谐发展,特作如下承诺:阜西居委会每月弥补王火林实际损失5万元。时间从师保芳、王彦江,居委会侵权之日起,至不拉铁渣之日止,至居委会和王火林签定铁渣合同协议到期之日止。本承诺合法有效,产生法律效力。”该份承诺书虽加盖有被告居委会印章,但被告居委会对印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即使真实原被告均不知是何人书写,不能代表被告居委会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