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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王鲁娜、司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2)滑民二初字第21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 代表人王本术,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荣亮,男,1974年9月1日生。 被告王鲁娜,女,1979年11月20日生。 被告司玉涛,男,1976年4月18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以

(2012)滑民二初字第21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

代表人王本术,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荣亮,男,1974年9月1日生。

被告王鲁娜,女,1979年11月20日生。

被告司玉涛,男,1976年4月18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以下简称汇通信用社)与被告王鲁娜、司玉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徐荣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鲁娜、司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用社诉称:2009年12月31日被告王鲁娜由被告司玉涛作担保从我社借款本35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立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鲁娜、司玉涛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王鲁娜由司玉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汇通信用社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9.15‰,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后,付息至2010年6月27日,下欠借款35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年12月31日借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09年12月31日被告王鲁娜由司玉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原告汇通信用社借款35000元,付息至2010年6月27日,下欠借款35000本金及利息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鲁娜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司玉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偿还35000元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鲁娜、司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鲁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司玉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鲁娜、司玉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