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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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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韩培晓,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负责人郝江生。

被告郝江生,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林州市金碧辉煌负责人,住林州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史瑞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16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2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市金碧辉煌、郝江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