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天,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安阳市保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