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89号 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中段(海工水泥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瑞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源,男,回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500米(原东风种子站)。 法定代表人:孙凤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文强,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 峥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