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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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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庆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79号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御峰名苑小区南。 负责人:郭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79号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御峰名苑小区南。

负责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庆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庆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安仲裁字第35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向飞、被申请人刘庆国的委托代理人杨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申请称:1、安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关键证据未经质证而采信,严重影响公正裁决。2、刘庆国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15)安仲裁字第35号裁决。

被申请人刘庆国辩称: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刘庆国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不属实。请求依法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刘庆国在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安阳市文苑名居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工作中受伤。刘庆国以其雇主杨海军和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杨海军、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庆国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二、原告刘庆国放弃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文苑名居8号楼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追偿权,由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行使追偿权;三、被告杨海军、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刘庆国的赔偿责任终结;四、其他各方互不追究。”后刘庆国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为被申请人,依据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并于2015年4月9日开庭审理。庭审后,刘庆国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22日的声明。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安仲裁字第35号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申请人刘庆国保险金60000元。如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仲裁费5122元,由申请人刘庆国承担2561元,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2561元。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须将应承担部分一并支付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刘庆国当庭陈述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2015)安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刘庆国提供的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声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刘庆国在仲裁庭审后提交了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声明未经仲裁庭审质证,也没证据表明安阳仲裁委员会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安阳仲裁委员会在作出本案仲裁裁决时即采信了该关键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予以支持。(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刘庆国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保险条款,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主张适用相关保险条款,故举证责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刘庆国存在隐瞒行为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被诉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安仲裁字第35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庆国负担。

审判长  陈新友

审判员  田 峥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