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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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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原城关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负责人杨伏立,该组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增生,男,居民,现住林州市王家庄西巷20号。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负责人杨伏立,该组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增生,男,居民,现住林州市王家庄西巷20号。

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原城关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栗东生,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正军,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桂园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栗东生,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振林街道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东锁,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开元街道东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全生,男,成年,汉族,现住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新兴居委会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桑中生,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林州市城郊乡大屯村。

申请再审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原城关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居委会)、林州市桂园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居委会)、林州市振林街道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营居委会)、林州市开元街道东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门里居委会)、杨全生、桑中生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于2007年1月18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城关村委会与杨全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和确认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拍卖中心菜市场行为无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4日作出(2007)林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诉讼请求。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安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5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2010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0)安民再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9月28日,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提出回避申请。2011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1)安民立辖字第5号指定管辖决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殷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安中民申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的组长杨伏立和委托代理人杨增生、郭永红到庭参加诉讼,其他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诉称,1993年3月原城关镇城关村委会在即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又未经原12组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原村委会会计杨全生(原12组村民)签订了转让本案争议的33亩土地的协议书。直至2005年3月该菜市场由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和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公开向社会拍卖中心菜市场,原告所属村民才知道,原来土地已经卖了。2003年原城关村12组村民转为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居民,原城关村集体企业资产由被告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管理。原城关镇城关村委会与被告杨全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集体利益,该合同无效,该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依据2003年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以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土地使用权不变的规定,原告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属于新兴居委会第三组居民集体拥有,被告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和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根本无权拍卖该中心菜市场,其公开拍卖中心菜市场及所属土地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林州市原城关镇城里村村委会与原城关镇12组村民杨全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请求确认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拍卖中心菜市场行为无效。

第三人桑中生辩称,原告所述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拍卖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是以合法拍卖程序得到该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建设成住宅小区(林州市城市市场花园),居民2009年入住,商场已营业。

被告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新兴居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东关居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东营居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东门里居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杨全生未到庭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31日原城关村村委会与原城关村第12组组长杨全生(系原城关村党支部研究任命)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按照县政府、镇政府要求,城关村在文明街新建第一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需占用城关村12组农行东边土地,双方协议:1、地点:文明街路南农行东边,南到墙根,北至街中西至墙根,东至东边5米宽路边,折合33亩;2、以村委会投资,地上所有建设投资归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年每亩小麦1000斤,玉米800斤包给12组社员产粮,如到有了利润以后,按照村七成,组三成分红(十二组所得30%低于买粮价格时,也要按每亩小麦1000斤,玉米800斤付给十二组);3、原有地皮,在经营有了实力情况下,由村委会按照政府征地文件规定,一次付清12组地价,地皮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在经营中一切由村委会负责,市场经营、人员安排、管理,全部由村委会负责,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等内容。

1994年原城关村12组240口人已全部转为城镇非农户口,原城关镇撤镇分设街道办事处后,原城关村被分到四个街道办事处,原12组现为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