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张向前,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智光,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吉全,男,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石峰,男,1975年6月18日,汉族,居民。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岭,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克平,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向前诉被告韩智光、石峰、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汽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安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张向前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前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红斐,被告韩智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吉全,被告北方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岭、李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前诉称,2009年11月30日10时10分,被告韩智光驾驶悬挂豫E04905车牌的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486KM处时,刮擦右侧护栏后撞击原告张向前驾驶的在右侧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的豫QG7177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豫QG7177小型越野客车报废。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磁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智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向前无责任。经鉴定,张向前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7534元。被告韩智光是肇事车的驾驶员,是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石峰,其应与被告韩智光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被告石峰作为自然人不得经营货运,必须挂靠运输公司才能经营,故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在管理车辆时存在过错,另外将车辆卖与被告石峰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该肇事车已到报废期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报废车辆及注销,存在过错。该肇事车是拼装车,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将车卖给被告石峰,不能证明被告北方汽运公司与肇事拼装车无关,故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应与被告韩智光、石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损217534元和事故处理费15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韩智光辩称,被告韩智光驾驶豫E04905重型半挂车在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豫冀界收费站处,看见前方堵车,刹车减速时发现刹车失灵,便向右侧救急车道滑行,这时原告的车从右侧救急车道强行超车,由于道路堵满,无处可避,撞上小车,被告韩智光所驾车辆翻下公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韩智光只是被告石峰雇佣的司机,被告韩智光只管开车,并不知道肇事车是拼装车,以为只要有牌照就可以上路,驾驶时并未看车辆大架号、铭牌所登记的发动机号与车辆牌照是否一致。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石峰,事发时参加了孟志光组建的往安钢上煤的车队。孟志光统一给该车队结算运费,石峰的帐是孟志光给结算的,至于孟志光如何给安钢结算被告韩智光不知道。孟志光不管车辆上的事务,只管收取被告石峰的管理费。被告韩智光只是被告石峰雇佣的司机,车辆受益人为被告石峰,被告韩智光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石峰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北方汽运公司辩称,事故车虽然悬挂我公司车牌,但从其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轮胎数、轴数、车厢的实际高度均与我公司的车不同,根据国家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都是以发动机都不是车辆识别号码为依据。而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都不是豫E04905重型半挂车所载信息,除牌照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车是登记在被告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名下的豫E04905重型半挂车。虽悬挂豫E04905牌照,但与登记的实际车辆不符,系拼装车,但拼装行为是被告石峰所为,原告损失应由被告石峰赔偿。另外通过庭审被告韩智光陈述结算运费以及开工资情况,可以证明该肇事车并不是以被告北方汽运公司经营,被告北方汽运公司也不实际控制该车,未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受益,被告韩智光不是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司机,也不是被告北方汽运公司雇佣,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提供2007年12月24日安阳日报公告一份,证明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催促豫E04905实际车主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未果后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向安阳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请示注销部分长期停驶车辆的营运手续。被告北方汽运公司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拼装车与被告北方汽运公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14时10分,被告韩智光驾驶悬挂豫E04905车牌的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486KM+500M处时,刮擦右侧护栏后撞击原告张向前驾驶的在右侧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的豫QG7177小型越野客车,最后豫E04905重型半挂车冲入路边沟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磁县大队处理,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冀公高交三磁认字(2009)第1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智光雾天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拼装车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向前无责任。河北省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原告所有的豫QG7177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为损失价值217534元。原告为此事故支出了停车、吊车费1500元。 被告韩智光所驾车辆为悬挂豫E04905车牌的重型半挂车,此车发动机号已被打磨无法识别,大架号为:*LZ1B12BB510001827*,在公安网上查不到,车上悬挂铭牌所登记发动机号为50130464,车辆识别代码为BO1630。经查豫E04905牌登记车主为北方汽运公司。铭牌登记内容车号豫E07585,登记车主为安阳市铁西万顺达运业中心。该车为拼装车。被告韩智光所驾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石峰,被告韩智光是受被告石峰雇佣驾驶该车辆。 同时查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殷都分局于2006年4月3日作出安殷工商吊处字(2006)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安阳市铁西万顺达运业中心营业执照。安阳市铁西区铁佛寺村民委员会为安阳市铁西万顺达运业中心的开办单位。 另查明,2003年9月30日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甲方)与石峰(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协议内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甲方名义购置ZD9131牌汽车一辆,核定10吨(位),该车已入户,车牌号:04905,发动机号:307593,车架号:30045424。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后变更为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公司。2007年12月24日,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公司在安阳日报上发出公告,公告内容:登记我公司的如下车辆车牌照(全部豫E开头),长期拖欠各项费、税,因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公司安阳分公司户头予以注销,自登报之日起90日内速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或转入个人名下,逾期不来办理者,将报送相关部门予以注销,该部分车辆以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无任何关系。公告后,实际车主石峰未在期限内进行过户。上为本案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