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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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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847号 原告来水生,男,1957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水生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水生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2012)安初字第00847号

原告来水生,男,1957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水生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水生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来水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