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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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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广安诉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广安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广安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广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云鹏,被告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广安诉称,原告有祖业房院一座,共有房屋18间。1996年12月20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9月6日,被告居委会为统一规划建楼房,派人对原告房院进行拆迁丈量,总面积为412.41平方米,并承诺楼房建成后,补偿原告大户型两套(约300平方米)、小户型一套(约137平方米)。拆迁时允诺拆一平方兑一平方(包括宅基地面积),并未说旧房算旧价,新房算新价。2007年被告收取原告三套楼房的地下室款9000元。2008年被告又收取原告三套楼房地暖安装费16000元。2008年楼房建成后,被告仅给付原告大户型楼房一套(149平方米),下欠原告大、小户型楼房各一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兑现承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宁广安大户型一套、小户型一套楼房。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居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房院一座属实,为了统一规划建龙槐家园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也是事实,拆迁面积412.41平方米也是事实。但是拆迁房有补偿款,原告拆迁房补偿了106674.80元,而原告宁广安现在居住着一套149.035平方米的楼房,金额为184803.40元,地下室款5786.10元,共计190589.5元,除去旧房作价,原告预交款25000元,现在原告还下欠被告居委会房款58914元。原告提供的两张交款票据为预交房款票据,其中一张票据上批注的大户型(贰套)、小户型壹套是原告宁广安的意向,并非被告居委会承诺给其两套大户型、一套小户型。

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建设龙槐家园是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的试点。在拆迁过程中被告阜城西街居委会未与原告宁广安及其他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外被告阜城西街居委会也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现双方对拆迁房的作价以及安置房的分配存在的争议,应由政府部门统一解决处理,不应由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广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志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军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