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5号
起诉人田伟,男,1979年2月7日生。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田伟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1999年5月25日,经安阳县土地局同意,安阳县劳动局签字录用田伟为安阳县土地局后勤劳动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人,但没有叫田伟去上班。后经田伟的母亲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在2008年12月由安阳县人事局以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调入了安阳县新华书店,后县新华书店为田伟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1年4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现田伟要求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按法律规定给田伟缴社会保险,现在又不能补交,使其无法享受1999年5月25日至2011年3月期间的保险待遇,给田伟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田伟40万元。
经审查,2010年田伟向本院起诉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为其缴纳1999年5月25日至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并补偿最低生活补助费。我院在2000年10月28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起诉。田伟不服,上诉于安阳市中院。市中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妥,发回重审。我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双方因拒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应由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裁定驳回田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人田伟要求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因其没有办理1999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实质上是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给田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田伟曾在2010年起诉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行政部门解决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