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袁明星、冯春云与袁希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明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云,女,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艳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希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明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云,女,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艳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希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明星、冯春云因与被上诉人袁希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明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艳明,被上诉人袁希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