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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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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书红与被上诉人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红,女。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全友,男。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红,女。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全友,男。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书红因与被上诉人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4)北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刘书红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书红以本案已与另一起案件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红撤回上诉是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其撤回原审起诉也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刘书红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刘书红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刘书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22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刘书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书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红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