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79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恩省。 再审申请人刘俊焕因与被申请人倪恩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俊焕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刘俊焕在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并收取被申请人倪恩省的办理出国务工费用13000元,刘俊焕的行为系非法中介行为。据此,原审判令刘俊焕承担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刘俊焕称其将该款转交他人,原审确认其可在向倪恩省返还该款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无不当。申请人刘俊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俊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俊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