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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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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香云、杨红旦与被申请人王春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香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旦(又名杨喜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喜。 再审申请人刘香云、杨红旦因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香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旦(又名杨喜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喜。

再审申请人刘香云、杨红旦因与被申请人王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香云、杨红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杨红旦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判承包费计算至被申请人起诉之日,违背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垫付税款的主张,不应支持。判决支付被申请人生铁款、电费,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杨红旦在承包期间参与经营、管理,刘香云、杨红旦系夫妻,故判决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合同到期后,刘香云、杨红旦未按约定返还承包的车间及机器设备,也未提交王春喜违约的证据,应视为继续承包,因此,原审判令刘香云、杨红旦给付王春喜承包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判令刘香云、杨红旦给付王春喜生铁款及王春喜为其垫付的基本电费,并无不当。申请人刘香云、杨红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香云、杨红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香云、杨红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