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康战军因与被申请人韩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白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战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即双方短信记录,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本案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合伙纠纷。一审程序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康战军提供了其与被申请人韩自双的短信记录文字版。该短信记录不足以否认本案借款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战军借被申请人韩自双款项,有借据在案,原审判令康战军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康战军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不能否认本案借款事实。康战军称一审程序错误,未提供证据佐证。一审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康战军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康战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战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