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200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风雷。 再审申请人王占辉因与被申请人李耀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占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李耀华拟定的担保书上明确约定申请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且已超过担保期限,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李耀华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在担保期限内李耀华未向申请人主张过该权利。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再审改判确认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辉作为一审被告付风雷向被申请人李耀华借款的担保人,有其署名的借据以及经济担保书予以证实,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原审按照相关规定判令王占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王占辉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占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占辉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