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86号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颖。 再审申请人王天星因与被申请人王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天星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合同,王天星与王颖之间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原审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是错误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并判决王颖将申请人王天星的房屋归还给王天星。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星与其前妻郝宝芝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离婚协议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其女儿即被申请人王颖,王颖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该赠与有效。据此,原审对王天星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王天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天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天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