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申字第193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满慎勤。 再审申请人马玉芹因与被申请人满慎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玉芹申请再审称,应查明被申请人对其皮外伤住院治疗的证据。判给被申请人护理费、营养费,申请人也同样受伤但未判营养费,判决不公。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让被申请人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玉芹与被申请人满慎勤因琐事发生打架,致双方受伤,有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书及对双方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和医疗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依据相关规定,判令双方均应对其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马玉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马玉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玉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