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震,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中,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 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国震因与被上诉人李金中、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国震以已与被上诉人李金中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国震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国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上诉人梁国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