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荣,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新敬,男,193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树英,女,194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尚新敬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尚保珍,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系尚新敬、申树英之女。 上诉人杨金荣因与被上诉人尚新敬、申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杨金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荣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荣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金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杨金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