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天绪,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滑县。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豆新堂,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天绪因与被上诉人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窦庄村委会于2014年5月28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天绪公布并交出安阳市太行巾被厂的财务账目、公章,并交付其以安阳市太行巾被厂收取的租赁费用248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滑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罗天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天绪、被上诉人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与罗天绪达成调解并经罗天绪同意后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罗天绪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罗天绪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滑县王庄镇窦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罗天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