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国,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滑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郑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郑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