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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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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艳红、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负责人邵更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艳红,女,1979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负责人邵更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艳红,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

负责人郭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艳红、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内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