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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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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宝仓果品种植有限公司、杜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民二初字第270号 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立,任经理。 地址: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15号。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宝仓果品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民二初字第270号

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立,任经理。

地址: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15号。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宝仓果品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宝仓,任经理。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42号。

被告:杜宝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宝仓果品种植有限公司、杜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 平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李淑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